澳洲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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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Q-10:
中国母公司在澳洲 是否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CN-A-10:
是的.
中国与澳洲有 DTA, 如果中国法律居民公司没有 PE (常设机构), 将被视为 “非澳洲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澳洲将征收零税.
但是, 中国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澳洲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CN-Q-20:
中国母公司在澳洲设立了澳洲子公司, 中国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务收入能否申请零税率?
CN-A-2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澳洲子公司不会被视为中国母公司的 PE 作为投资者,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澳洲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和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澳洲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CN-Q-30:
澳洲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30:
在澳大利亚,适用特定的豁免条款。
所有豁免请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说明您应该获得豁免的原因。
将豁免请求发送至:
Foreign resident withholding – exemptions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GPO Box 9977
Sydney NSW 2001
AUSTRALIA
包括以下所需的文件:
*无PE声明信
*受益所有人居住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居住证明 (COR)。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以下链接:
https://www.ato.gov.au/Forms/PAYG-foreign-resident-withholding-variation/?page=2#Exemption_from_foreign_resident_withholding
CN-Q-40:
中国母公司有澳洲来源所得的各项所得扣缴税率为何?
CN-A-40:
中国与澳洲有DTA,如果您在澳洲拥有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澳洲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澳洲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澳洲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澳洲税率。
如果适用 DTA,中国和澳洲之间的 DTA 税率如下: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澳洲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有 PE) | 30% | 30% | 30% |
2 | 股息 | 15% | 0%/30% | 0%/15% |
3 | 利息 (货款) | 10% | 10% | 10% |
4 | 版税费用 | 10% | 30% | 10% |
5 | 技术服务 | 0% | 30% | 0% |
6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30% | 0% |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 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 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CN-Q-50
当中国税务居民有澳洲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50:
包括以下所需的文件:
*受益所有人居住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居住证明 (COR)。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以下链接:
https://www.ato.gov.au/Forms/PAYG-foreign-resident-withholding-variation/?page=2#Exemption_from_foreign_resident_withholding
澳洲与中国税收协定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政府于 1988 年 11 月 17 日缔结并签署了《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自 28 日起生效。 1990 年 12 月。
常设机构
第五条 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场所
*分店
*办公室
*工厂
*工作坊
*通过员工或其他人员提供累计超过 6 个月的谘询服务。
预扣税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DTA文章 | 澳洲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无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营业利润 (有 PE) | 30% | Article 7 | 30% | 30% |
3 | 股息 | 15% | Article 10 | 0%/30% | 0%/15% |
4 | 利息 (货款) | 10% | Article 11 | 10% | 10% |
5 | 版税费用 | 10% | Article 12 | 30% | 10% |
6 | 技术服务 | 0% | Article 7 | 30% | 0% |
7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Article 14 | 30% | 0% |
*澳大利亚与中国之间的DTA第7条解释说,澳大利亚不得对中国公司取得的营业利润徵税,除非该利润归属于位于相关领土内的常设机构。
*第10条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所徵收的税款不得超过15%。
*第 11 条规定,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为非居民的,应在利息产生的领土内按不超过利息总额的 10% 的税率徵税。
*第 12 条解释版税费用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版权、专利、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过程、商标或任何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提供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知识或信息。
*技术服务包含在第7条的营业利润中。澳大利亚公司不得为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纳税,除非它归属于PE。但是,提供援助的付款属于 “特许权使用费” 的定义,如果该援助辅助启用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下的申请,则此类付款在澳大利亚可能按 10% 徵税。
*第 14 条解释了由具有独立性质的个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活动。除非中国居民在澳大利亚有固定住所或逗留时间超过 183 天,否则澳大利亚公司不得为中国居民提供的专业服务纳税. 独立的职业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
消除双重徵税
DTA 第 23 条规定,通过允许向本国居民领土提供税收抵免,应消除双重徵税。应从该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领土上徵收的税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额不得超过首述领土内的税收金额。
信息交流
第 25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证副本)。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法规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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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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